第七章 我的球鞋

我從不想和 Nike 簽約,高中時我是 adidas 的支持者,我甚至不願和 Nike 的高層人員會面。 1984 年的夏天,我忙於穿州過省出席 奧運會和公牛隊的慶祝會,我已厭倦不停地四處外出。當與 Nike 商談的時間日漸接近時,我對所有人包括經理人大衛霍特、史密夫教 練和父母表示我沒有興趣和 Nike 簽約,我甚至不想去波特蘭的 Nike 總部和他們會面。

我的父母苦心地對我說:「這是十分重要的,你需要聽聽他們說些甚麼。」我感到好像是被迫到那裡聽一些對我沒有意義事情一 樣,但為了依順父母的心意,我最後只有出席 Nike 的會議。和我會面的 Nike 高層人仕包括洛史卓沙 (Rob Strasser)、費烈 (Phil Knight)、 丁加赫菲 (Tinker Hatfield)、傑克佐治 (Jack George)、彼德摩亞 (Peter Moore) 和侯活韋 (Howard White), 由於我願出席會議,因此無心裝載他們的說話。但史卓沙的講話引起了我注意。他們正談到會為我設計一對球鞋,並會有效率地改革運動員球鞋的工業。 史卓沙主持大局,他個子高大,是一個隨和、積極和充滿活力的人。不過,縱然他們計劃看似十分美滿,但我仍存有懷疑,因為我根本不喜歡 Nike 的球鞋。 他們給我的價錢十分吸引,合約為期五年,主要是作為生產商籃球用品的代表運動員,便可每年獲得二十五萬美元的報酬。這是 一宗很大的交易,而且形式前所未見,因此,生產商也有一定的風險。為了保障其利益,合約註明我於首三年中,至少有一年入 選明星隊,否則,他們有權終止合約。

祖利斯艾榮擁有一對他專有的球鞋,但他得不到和我同等的待遇和報酬。那個年代,每個小朋友都希望 擁有一對 J博士的球鞋,可見其受歡迎程度。可是 J博士的贊助商 Converse 只會盡量利用 J博士,而 沒有給予他應得的報酬。當與 Nike 的商談結束後,我心想:「好,且看看 Converse 會給我甚麼待遇, 然後便和 adidas 簽約。」

在與 Converse 協商之前,我私自和一名 adidas 的代表標斯域 (Bill Sweek) 在北卡羅萊納相約見 面,即使霍特也毫不知情。我對標談及 Nike 給我的待遇,然後對他說:「你們所要做的就是給我接近 的待遇。」在同一時間,我要和 Converse 會談,它是一間非常傳統和保守的公司。Converse 旗下已 擁有魔術手莊遜、小鳥布特、艾西亞湯馬士、麥克亞奎和 J 博士等出色球星。我與其公司的高層人員於 波士頓的總部會面,整個地方看來十分傳統,我感到很不自在,但我在大學時是穿這個牌子的球鞋作賽 的,因此我認為有責任聽聽他們所開出的條件。對比起 Nike ,他們給予我的價錢實在是微不足道;他 們旗下最高薪的球員僅有十萬美元一年,甚至是 J 博士也不能獲得特別優待,所以他們不想我是例外 的一個,何況我穿上 Converse 比賽時也會因感到震盪而不舒服。

我仍然想和 adidas 簽約,但他們始終不給予我一個合作的機會,因為他們不希望將大量金錢注資在美國的籃球市場,從而影 響其國際市場的發展。因此,Nike 便成為我的必然選擇。在 1984 年,Nike 的股價已跌過一半,每股大約只值六美元,情況 堪虞。為挽救公司,史卓沙一定要來一場大賭博,於是他將所有的賭注押在我一個人的身上,希望能改變整個市場局勢,而他 的確眼光獨到,這個策略十分奏效。

其實 Nike 早已設定了一個市場推廣策略,只是遲遲未敢付諸行動,直至他們看見我在比賽中的表現。 在 1984-85 的球季,我穿上黑色和紅色的 “Air Jordan” 比賽,三場賽事之後,NBA 禁止我穿上這款 球鞋,因為這與公牛隊其他球員的制服並不配合,而 NBA 委員長大衛史頓開始就此事向我罰款。我記 得罰款最初是每場比賽一千美元,然後加至三千美元,最後更高達五千。但 Nike 郤完全沒有怨言,他 們願意支付所有罰款,而我完全贊同他們的做法,因為這事大收宣傳之效,令更多人留意這對新球鞋, 事情配合得天衣無縫。我的其中一個廣告是這樣的,鏡頭由我的頭部慢慢順落影至我的雙腳,當影到我 的球鞋時,有一個大 “X” 出現在畫面上,然後播音員說:「禁止!」其後, 球鞋便有驚人銷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