籃球奴隸──豪賭世界
換來的是什麼﹖我知道我在馬刺隊搞得天怒人怨﹐但這並不是沒有原因的。外界並不知隊上視我如糞土﹔還有﹐他們也不知道多年來我一直不喜歡穿球鞋。我討厭穿鞋子﹐看看我的腳就知道原因了﹐它們就像老樹根﹐盤根錯節。只要能不穿就不穿﹐腳塞在鞋子裡面實在難受。大家都聽球隊方面的一面之詞﹐我的說法直到現在才有機會說出來。後面將再詳述關於鞋子的事以及在場邊圍在一起開小組會議的事﹐這裡要說的重點是﹕他們說的是一套﹐做的是一套﹐經過兩年我已厭倦於此。我能怎麼做呢﹐把屁眼涂滿凡士林說道﹕“好吧﹐來吧﹐我彎下腰來準備再給你們操了。”
我不會如此﹐他們心知肚明﹐這就是為什麼他們幾乎毫無條件地把我賣到芝加哥公牛隊去。我打算堅守立場維持尊嚴﹐待在那裡的第三年我決定不向那些廢物提出的條件屈服﹐準備整個球季都坐冷板凳。
我已經是兩好球了﹐然後他們要我回到本壘板前面去。他們對我說道﹕“來﹐看你能不能打到這個小豆﹐打得到就給你一份新合約。”這不公平﹐簡直就是垃圾﹗
馬刺隊跟我說他們沒有錢﹐可是每年付給大衛羅賓遜九百萬美元﹑西恩艾利洛六百萬美元是打哪來的﹖我只要求一份兩年的合約能讓我心理平衡一點罷了。
我認為很多NBA球隊都拿薪資上限當做借口。球隊真的想要怎麼做﹐其實都能做到。拉利莊遜〔Larry Johnson〕在黃蜂隊〔現已轉至紐約人隊〕待了十二年﹐賺進八千七百萬美元﹐足夠買下一支球隊了。接下來﹐“巨無霸”奧尼爾要開價一億美元。
看看別人﹐德瑞克高文﹑戴爾戴維斯〔Dale Davis﹐前印第安納溜馬隊大前鋒, 現拓荒者隊 〕還有安東尼美臣都賺了大錢。我覺得不公平﹐誰會花錢買票看這些人打球﹖我不認為聯盟想要讓我得到應得的待遇。我得的越少﹐對聯盟越有好處﹐因為他們認為我或許會給新晉球員開下惡例。若我如願以償﹐要怎樣阻止年輕球員跟著說出心裡的話﹖
這並不是貪心。我要求提高待遇﹐是為了讓我女兒愛麗絲的生活能有保障。聯盟應該做到的是﹐提供保障﹐等你不能打球時無後顧之憂。我對此不抱任何奢望﹐只要我的女兒能得到照顧﹐我就算住在一間臥室的公寓裡也無所謂。如果我拿到一份新的合約﹐第一件要做的事便是取出二十五萬美元放進愛麗絲的戶頭裡﹐等她滿十八歲時才能運用這錢﹐拿來讀大學。等到她二十五歲時才能動用全部。這就是我動機。
球隊對我有所承諾﹐我會願意乖乖的打球﹐只要有合理的價錢﹐我願意做個乖孩子。
要用我﹖很好﹐大家來互相利用。給我兩年一千五百萬美元﹐就可以互相利用﹐因為你給了我後半輩子的安全保障﹐便能互取所需。
這樣想好了﹕如果我能給你賺來五千萬美元﹐何不分給我一千五百萬﹖如果我第一年給你賺進五千萬﹐第二年賺進一億﹐還讓數以百萬計的美國人對球賽著迷﹐那為什麼不在兩年間給我一千五百美元呢﹖投資一千五百萬來賺一億五千萬﹐你幹不幹﹖
當然﹐這不會發生的﹐想都別想。在過去四到五年間﹐我是NBA裡面最具商業效益的球員之一﹐但我覺得在此制度下我被利用﹐而沒有得到應得的回報。
把這些看成是生意經而非運動﹐那麼讓我們來檢視我對馬刺隊的貢獻。我讓馬刺隊全國知名﹐我給該隊新生命﹐我讓馬刺隊在NBA以及全世界都廣受歡迎。
在我待在馬刺隊的最後一年﹐電視轉播該隊出賽的比率証明我具有很大的吸引力。總決賽不算﹐我們與火箭隊的西區決賽五場全部轉播﹐為季後賽轉播場次最高紀錄。人們打開電視會是要看“海軍上將”羅賓遜解決“非洲天王”奧拉祖雲嗎﹖我不這麼認為。我認為人們是要看我會搞什麼名堂。
在NBA這九年來﹐新人卻他媽的變得越來越具有價值﹐即使在我看來他們的球技水準真是每況愈下。在過去﹐新人必須球場上力爭地位﹐還有金錢。
當新人待遇直線上升時﹐大牌球星的合約便像拉利莊遜那樣──十二年八千七百萬美元。新人們開始把薪資上限越抬越高﹐使得一些讓NBA全球聞名﹑立下汗馬功勞的老將們﹐都被掃到一邊涼快去了。
當他們決定給“大狗”格連羅賓遜〔Glenn Robinson〕這種不知道要如何在NBA求勝的球員每年六百萬美元時﹐我真是氣得要死。他們認為他能得分﹐這就夠了。密爾沃基雄鹿隊在一九九四年選秀第一輪選中他﹐我能想像當時簽約的情形﹐必定有人說道﹕“好了﹐格林﹐到那裡去得點分吧。”
雄鹿隊要怎樣對待羅賓遜是他們的權利﹐但我認為這種想法之下他們難以贏得冠軍。他們願意開這種價碼給能在大學籃球賽裡得分的球員﹐可是沒有人拿這種價碼給能控制比賽節奏﹑吸引球迷﹑制造機會給隊友的球員。為什麼呢﹖
新人薪資訂定上限是球員與聯盟之間簽訂新合約時必然的趨勢﹐該有人出來指正這種瘋狂的制度了。